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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与现代法律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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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与现代法律的博弈
—论依法法赡养老人是孝道的衰落
                             杨文野
(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65)
摘要: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部分,在经济高速增长,教育文化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意识逐渐觉醒的今天,却出现了赡养纠纷趋升的现象。《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里均有赡养老人的相关规定,然而,这种从道德规范到法律条文的转变,在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作为传统道德之首的“孝”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困境。
关键词:孝道  赡养义务  法律规制
 
一、老龄化社会简析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老年社会,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正以年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1]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老龄化”一直被视为是发达国家的“富贵病”。如今,老龄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挑战。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在世界人口结构发展变化中,将出现一次老龄化的“中国速度”、银发浪潮。[2]
1.我国老龄化社会的主要特点
(1)老年人口数量大。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居住环境和医疗条件不断得以改善,人口平均寿命日益延长,老年人口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4月28日,在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发布的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已上报户口)的全国总人口数量的统计中,全国人口数量为1 339 724 852人,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就已达到13.26%。
(2)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提升到14%,日本用了24年的时间,[3]发达国家大多用了45年以上的时间,我国只需25年或26年就可以完成这个历程。[4]
(3)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候,已经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 000美元以上。[5] 而截止2010年,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9.8 万亿元,同比增长10.3%,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为4500美元,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2.传统孝文化在老龄化社会中的困境
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冲击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子女与老人在共同的空间内生活,给老人供给生活所需物质资料,照顾、料理老人的日常生活。这既是一种被传统中国人所认可的赡养老人的方式,也是个人在传统的“家国-个人”关系中个体品行的体现。然而,在改革开放30 余年的时间里,中国正处在一个急剧转型的变革时代中,传统养老模式不断接受着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挑战,孝文化在老龄化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也逐渐凸现出来。
(1)伴随着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的演进,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受到威胁。在古代甚至是近代,生产经验要靠长辈的传授,让老人在社会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通讯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父母的经验显得无足轻重。
(2)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使农村人口的流动更为便利。居住在农村的中、青年人不愿再过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他们身怀梦想与激情来到了都市,给城市的建设提供了人力支持,也为乡村的脱贫开辟了新道路;但也给农村既有的家庭结构、亲缘关系等造成了较大的振荡。在贫穷、偏僻的山区,一家一户居住分散,村落之间少有往来。能闯荡的中、青年人外出后,留下的是一些老弱病残,空巢老人即产生于此。原有的家庭赡养模式,已被子女们无奈的推向了社会。
(3)在城镇,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迅猛发展,使广大中、青年人面临着上两代人所没有经历过的生活压力。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求生存,为得到社会及他人的认可,他们需要运用大量精力去应付日益繁杂的人际关系;为寻求发展,他们可能会长期在外奔波,进而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来关心、照料老年人的生活,给传统的四世同堂、堂前尽孝、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
(4)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效果初步显现,在控制人口增长发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传统养老模式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也日益显露。通常情况下,由独生子女家组成的庭要往往需要面对4 个老人、甚至8 个老人的赡养问题。对于刚踏入社会,经济条件尚不成熟且私人时间极其有限的由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来说,赡养老人存在着现实的客观障碍,传统的赡养模式显得已不是那么合适了。
 
二.孝道由来
相比西方国家而言,中国家庭观念更强,更注重孝道。家庭给老人带来了亲情感、归属感和安全感,儿女绕膝、天伦之乐是老人最大的期盼。
“孝”从文字结构上,是“老”和“子”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先有老后有子,子在老之下,而子又弥补了老的不足部分,把老放在肩上,支撑着老而成为孝。[6]
忠孝是古代文化传统,“孝”受到社会的提倡,最早可以追溯到大舜时期。相传舜的家世很是寒微,虽然是帝颛项的后裔,但五世为庶人,处于社会下层。舜的遭遇则更为不幸,父亲瞽叟,是个盲人,母亲很早去世。瞽叟续娶,继母生弟名叫象。舜生活在“父顽、母嚣、象傲”的家庭环境里,父亲心术不正,继母两面三刀,弟弟桀傲不驯,几个人串通一气,必欲置舜于死地而后快;然而舜对父母不失子道,十分孝顺,与弟弟十分友善,多年如一日,没有丝毫的懈怠。以至于舜在20岁的时候,名气就很大了,就是以孝行而闻名的。因为尚能对虐待、迫害他的父母坚守孝道,子思和孟子便树立了舜这位天子、圣王化身的大孝至孝典范,提出了“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下》),把孝道与治道相联系。[7]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8]中国传统文化可称为“孝的文化”。[9]站在传统儒家的立场,孝乃万善之本,是一切伦理道德的基础和起点。
中国有句古训:百善孝为先。孝道作为一种美好的德行,一直被炎黄子孙所推崇称道。早在《尚书》、《诗经》中就已言及孝。孔子在《论语》中首先强调:“弟子入则孝。”并且对当时人们只管吃喝的赡养方式予以深刻的驳斥。《论语》记载:“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在孔子看来,尊敬老人仅给予其好吃好喝是远远不够的,这同饲养犬马没有任何区别。那什么才可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孝”呢? 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为政》)“事父母,能竭其力”(《学而》)。在孝敬父母方面,我们不但要“敬养”“善养”尊敬老人,还要经常关心、问候他们,使老人精神愉悦。并且,孔子还认为“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意思是说“当他父亲在世的时候,要观察他的志向;在他父亲死后,要考察他的行为;如果他能长时间的遵照父亲生前的道德规范而没有改变的话,这样的人可以说是尽到孝了。”可见孔子对于“孝”有着极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赡养老人,管其吃喝,更是在精神层面有着强烈的诉求,要求必须做到遵循长辈的思想。
孝敬父母这一普通的日常行为规范,在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历史长河里被赋予了强烈的象征涵义。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与政治是紧密联系的共生体,从未像西方社会那样在权利框架下得以充分的剥离。通过对“父子、群臣”这一隐喻关系的不断自我确证,个体在家庭中的品行,就演变成了考察其社会角色与政治素质的根本依据。譬如,汉代选拔与培养官员的重要途径就是“举孝廉”,它规定在每二十万户人家中每年要推举孝廉一人,由朝廷任命其官职。被举之学子,除博学多才外,更须孝顺父母,行为清廉,故称为“孝廉”。在汉代,“孝廉”已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科目,没有“孝廉”品德者不能为官。中国传统文化以孝治天下,所以称孝廉。这种以德取士、以德治国的系统直到清代仍是吏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清代时,考取了举人,还是用“孝廉公”这个名称,其实是汉代一直延续下来的。作为家庭伦理规范的“孝”,已作为政治考核标准直接介入了社会生活,其实质实际上是国家层面上“忠”的异质同构体。历史上多少功臣名将失势后,往往被扣以“不孝”之罪而杀身,政治上的“不忠”反而被刻意的淡化。
由此可见,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观里,“孝”的概念远不限于照顾老人的范畴,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来维护老人的权益并不是创设性的举动,只是形式上显得更加刚性罢了。
 
三.依法赡养老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上的规定
依法养老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虽然大多数老年人生活是有保障的、幸福的,但由于来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老龄化社会进程不断加快的双重影响,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现象有所增多,挤占或侵占老人住房和其他财产,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等事件也时有发生。
党和国家为了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了建立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等保障机制外,近些年还加大了立法的力度,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随着我过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党中央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在1996年果断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各方面均得到有效保护。
依照我国的现行的司法解释“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的实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尊老、敬老、爱老、养老,已逐渐成为一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推崇的社会风尚。因此,在我们国家,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绝大多数老年人都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关于依法赡养老年人的问题,这本应不是一个值得我们作为问题而拿出来讨论的问题,因为既使除去法律的外衣,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这原本也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项传统美德。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仍然有一部分人对尊老、敬老、爱老、养老观念淡漠。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前,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拥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取代孝道逐渐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究竟还有那些呢?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明确的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也有保护老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作为法律义务的“赡养”是孝道的衰落
首先,由于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文化的急剧变迁,传统的孝文化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断出现的赡养纠纷警示着国人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问题上刻不容缓,依法才能赡养老人是对中国传统“孝”文化的一种无情讽刺和残忍亵渎。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具有滞后性。一旦我们需要运用法律迫使被告履行其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便是获得了法官的支持而胜诉,事实上此时我们也已经对老年人进行了某种无法弥补的伤害,即精神上的创伤。尽管不否认法律的强制力和依法进行救济的必要性,可是依法取得的物质保障能去除老年人精神上的痛苦吗?回想数千年前孔子关于犬马的借喻,这大抵可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滑坡。
其次,赡养老人应该是一种主动行为,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但依法赡养老人却是一种被动性的行为,即在法律的框架内参照法律条文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按照传统民法学理论,“法无禁止即自由”。譬如,父亲甲早年丧妻,靠出卖体力在建筑工地上工作,一直照顾孩子乙生活并培养其读书受教育,后在意外中落下残疾。孩子乙在大学毕业后工作稳定,收入颇丰,按当地生活水平可认为是白领阶层。孩子乙嫌弃其父是残疾人不愿与之同住,每月仅以低保标准支付其父亲赡养费。此例中孩子乙固然尽了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显然不符合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一条之构成要件。但是孩子乙的做法能被世人所接受并认可吗?究其本质是传统孝道在孩子乙身上的缺失,需知法律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只是在法律庄严的外衣下一部分道德约束义务被其锋芒遮盖罢了。赡养老人并不能因为履行了法律上的义务而忽略道德义务,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问题。如果赡养老人仅靠“依法”来保证实施,那么依赡养老人所产生的亲情价值、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必将大打折扣。
再次,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孝是规范子女对父母的道德范畴,是人类血缘亲情关系在个体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反映。[10]毛泽东曾说:“我们还是要提倡父慈子孝——我们主张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爱弟敬, 和和气气过光景。”[11]为了最求最大程度上的和谐,孝道,乃至于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的“孝”,其作用不可被忽视,更不能被其他规范取代。如果说法律的保障是亡羊补牢,那么毫无疑问,孝道的指引则是未雨绸缪。必须心存孝心,恪守孝道,唯有如此赡养老人才能成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才能在源头上减少赡养纠纷的数量,充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最后,孝道的继承与弘扬直接关乎到能否真正、全面的落实老年人的权益,以至于其能否欢度晚年。众所周知,老年人是家庭的尊长,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也是普通家庭、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面对当今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愈来愈健全的这一现象,一方面我们为拥有更为全面、严格的老年人保障规范而感到欣喜,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孝道的日益衰落,迫使我们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继续弘扬孝道、奉献孝心,让所有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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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许全兴.毛泽东与孔夫子[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116页.
 
 
 
作者姓名:杨文野(1984-)
性别:男
籍贯:辽宁.海城
民族:汉
工作单位: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
职称:10级硕士研究生
学位:哲学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科技哲学与系统哲学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 单9舍428室
邮编:430065
Email:wustpotato@126.com
备注:同意组委会对文稿进行适当的压缩、修改,且同意入编上网,本人承诺对文稿所产生的文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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